就业法庭裁决:ACAS沟通记录的证据可采性分析
原标题: Mrs A Mahmood v Santander UK plc: 6001450/2024
核心结论
就业法庭裁定,原告试图提交的通过ACAS(英国仲裁调解服务局)进行的调解沟通记录,不符合证据采纳的规定。法庭强调,ACAS的沟通记录受到《1996年雇佣权利法》的法定保护,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,普通法上的例外原则(如“明确不当”)不适用。
关键要点
- ACAS沟通记录受法律保护。
- 普通法例外不适用于ACAS记录。
- 需遵守《1996年雇佣权利法》规定。
§1案件背景
本案是在2024年12月17日于利兹就业法庭(Leeds Employment Tribunal)进行的案件管理听证会(Case Management Hearing)。
原告 (Claimant):Mrs A Mahmood。
被告 (Respondent):Santander UK Plc。
本次听证会的主要议题之一,是原告试图将ACAS(英国仲裁调解服务局)调解过程中双方沟通的内容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。
原告方主张,这些沟通记录与被告方的行为、态度以及被告方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等相关,具有证据价值,并试图援引普通法中关于“明确不当 (unambiguous impropriety)”的例外规则来支持其可采性。
§2争议焦点
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:ACAS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沟通记录,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在就业法庭上被采纳?
原告方主张,尽管存在“无偏见 (without prejudice)”沟通的证据排除规则,但根据普通法例外,这些记录应被允许提交,尤其是在涉及被告方不当行为时。
法庭在听证会上需要首先确定一个初步问题:ACAS的沟通记录是否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?
双方围绕普通法例外(如“明确不当”)与法定规定之间的冲突展开了辩论。法庭需要权衡普通法原则与特定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。
§3法院裁决
就业法庭最终裁定,原告试图提交的通过ACAS进行的沟通记录,不符合证据采纳的规定,因此不予采纳。
法庭明确指出,虽然“无偏见”原则是普通法原则,但ACAS的沟通记录受到《1996年雇佣权利法》(Employment Tribunals Act 1996) 的明确法定保护。
根据该法案第18(7)条的规定,除非获得沟通记录的当事人的同意,否则任何与ACAS调解职能相关的沟通内容,在就业法庭的诉讼程序中均不得作为证据采纳。
法庭强调,普通法上的例外原则(如“明确不当”)不能凌驾于这部具有公共政策考量的法定规定之上。
§4法律依据
本案的法律分析主要围绕证据的采纳性(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)展开,核心法律依据是:
普通法原则: 提及了“无偏见 (without prejudice)”原则,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普通法规则,旨在鼓励当事人坦诚沟通,避免诉讼中的不必要对抗。
法定规定: 关键依据是《1996年雇佣权利法》(Employment Tribunals Act 1996) 的第18(7)条。该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,规定了ACAS沟通记录的证据排除范围,其适用性优先于普通法例外。
法庭的裁决体现了法律体系中“成文法优于普通法例外”的原则,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机构(如ACAS)的程序性保护时。
§5实践启示
对于处理涉及调解或和解过程的劳动争议案件,本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导:
尊重法定程序: 即使原告认为某项沟通记录对案件至关重要,也必须首先核实该记录是否受到特定法律(如本案中的《1996年雇佣权利法》)的法定保护。
ACAS沟通的特殊性: 实践中应高度警惕ACAS等调解机构的沟通记录。这些记录的保密性和程序性保护非常强,除非获得所有相关方的明确同意,否则极难作为证据提交。
证据提交的谨慎性: 律师在准备证据时,除了考虑普通法原则外,还必须全面查阅所有适用的雇佣法律法规,以避免因证据采纳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受阻或证据被排除。
相关关键词
案件元数据
- 判决日期
- 2025年09月04日
- 发布日期
- 2025年01月22日
- 地区
- England and Wal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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